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敬老院的供养对象为农村特困人员,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农村特困人员近三年平均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
第十条 敬老院的建设规模类别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敬老院建设规模类别划分
表1 敬老院建设规模类别划分
    注:年供养对象数量接近下限值的,其建没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下限值;年供养 对象数量接近上限值的,其建没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上限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入法确定。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施和配套设备构成。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由供养对象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敬老院各类用房
表2 敬老院各类用房
    注:1 居室含卧室、卫生间及储物空间,宜设置阳台;值班室另含监控室;职工宿舍含职工休息室、卫生间。
    2 当敬老院设置护理型床位时,护理型床位的相关用房设置应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规定。
    3 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相应的功能用房。
第十三条 敬老院的场地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绿地、衣物 晾晒场、停车场、堆场等,临近基地的地方还应设置供养对象从事作业劳动的场地。绿地率和停车场地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的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敬老院的建筑设施和配套设备应包括供水、采暖、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等。

条文说明

第九条 本条明确了敬老院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及其控制尺度, 作为计算依据的农村特困人员即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敬老院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农村特困人员数量及变化趋势、经济发展水平、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照料服务需求等因素。敬老院的服务区域是以乡为基础单位,在一个县内完成,若单个乡的供养对象数量过少,可在县的区域内采用“多乡一院”的形式建设敬老院。为控制建设规模,本建设标准明确了每百名特困人员宜配置的集中供养床位数量。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水平的目标要求,本建设标准在进行政府投资敬老院建设规模全国平均水平测算时,目标人群是农村特困人员。根据我国2020年至2025年的集中供养需求比例 60%进行测算,每百名供养对象床位数为60床。
    根据对各地敬老院调研收集的数据显示,随着近年来敬老院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设施条件的大幅度改善,要求得到集中照料的供养对象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敬老院的规模既要适度超前,又要考虑全国农村人口总量及特困群体正在逐渐减少的变化趋势,以及由于历史欠账和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多方面原因。综合上述因素,对全国敬老院发展趋势进行发展阶段的模拟测算,得出未来10年的平衡集中供养需求水平约为60%,故提出本建设标准每百名供养对象床位数按60床测算。
    考虑到各地存在的实际差异,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在此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20%, 即敬老院的规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每百名供养对象60床~70床掌握。
第十条 本条明确敬老院的规模分类。
    敬老院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才能有效开展各项服务。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高效运转,充分兼顾各地农村存在的实际差异,本建设标准将60张床位作为敬老院的最低建设规模,超出300床的参照一类规模面积指标下限进行建设。将敬老院建设规模分为60床~120床、121床~220床、221床~300床三类是鉴于不同规模敬老院设施配置的要求不同,有助于合理确定不同规模敬老院的建设水平,同时,也参考了《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中的三级分类规模指标(三级60床、二级60床~120床、一级120床)。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敬老院建设工程应包括的主要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入住敬老院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的必需空间,建筑设施和配套设备是保障日常供养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敬老院房屋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组成。
    入住敬老院的供养对象有基本生活照料、物质帮助、简单医护及作业劳动等多方面的需求,根据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各地敬老院功能用房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明确了敬老院房屋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基本组成应包括供养对象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
    供养对象用房是为入住供养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基本用房。
    入住敬老院的供养对象普遍年老体弱,是各类慢性病的高发人群,敬老院除应具备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外,还应具备提供一般性简单医疗处置及卫生保健的能力。生活用房设有护理员值班室,医疗保健用房包括药品室、卫生保健室、临终关怀室等。
    敬老院公共活动用房包括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综合活动室等。适当的文体活动可以消除入住供养对象的孤独感和心理障碍,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综合活动室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组织入住供养对象开展集体活动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敬老院工作人员、社会志愿者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
    管理用房包括接待室、值班室、管理室、财务室、资料档案室、会议室等。接待室的设置主要是为满足供养对象及其亲属的咨询、等候及办理相关手续的需要。
    《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养老机 构中护理型床位的比例不低于30%。可见,尽管当前敬老院普遍护理设施缺乏、护理能力偏低,但逐步设置护理型床位是发展趋势。当敬老院设置护理型床位时,考虑到护理及康复等需求,护理型床位的相关用房设置应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规定,如生活用房中的居室面积增大、医疗保健用房中设置康复训练室等。这里所指的康复训练是指帮助部分失能供养对象进行简单机能训练的辅助治疗手段,通过这些康复方法的辅助治疗能使失能供养对象获得功能改善,减少残疾、久病卧床及老年痴呆的发生。
    在敬老院的建设中,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规模大小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配套用房的设置。建设规模大的、经济条件许可的,可以按功能需要分别设置;建设规模较小或经济条件较差的,则可以一室多用、多项功能合并设置。少数民族地区或农村少数民族特困人员集中居住地区的敬老院可根据不同人员的精神需求设立相应的功能用房。
第十三条 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是为入住敬老院供养对象提 供日常活动健身的场所,有利于入住供养对象的身心健康,便于他们进行适当的户外活动。停车场、部分生活用品和燃料的露天堆场及供养对象从事作业劳动的用地等,是为供养对象提供适当从事作业劳动的场所,能够为敬老院创造良好的生活氛围和相对舒适的院区环境,起到康复训练、辅助治疗的效果,使供养对象获得功能改善、排解孤独,同时还可部分弥补敬老院日常经费不足、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维持敬老院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为了满足入住供养对象日常生活和维持敬老院正常运 转的需要,本条对其应设置的主要建筑设施和配套设备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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